(1)面向大众公开宣传。犯罪分子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目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宣传方式包括:在超市、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散发宣传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渠道发布产品广告;举办周年庆、庆功宴、联欢会等活动宣传公司业绩、表彰“优秀”客户;等等。宣传现场往往场面宏伟、声势浩大、气氛活跃,吸引公众投资。
(2)标榜公司正规,投资合法。为增强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性质,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运营方式进行违法活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公司内部通常有着较为完善的组织分工,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投资或理财合同,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运行正常的错觉。
(3)承诺高回报、无风险投资。犯罪分子通常以投资各种项目为“噱头”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资金,迎合投资者“短期、高利”的逐利心态,在初期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者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通过“标杆效应”在参与者的社会关系网中逐步放大,直至资金链断裂。
识别非法集资“陷阱”,需要练就一副“火眼金睛”,透过“表象”看非法集资的“本质”。
(1)非法性。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激活民间资本,非法集资和合法投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里的“经依法批准”可不仅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最关键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
(2)欺骗性。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通常并未按照对外宣传的内容进行房产开发、项目建设等实体投资,或者投资比例明显不符,而是采用“羊毛出自羊身上”的方式用吸收来的资金“直接”进行返利,也就是纯资本运作。实际吸收的资金多用于返利、个人置业等消费,拆“东家”本返“西家”利,不断扩大集资规模,直至投资返利的资金链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