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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栏目:团情要闻 作者:wuxueping 来源:http://xsgzc.hbcszyxy.edu.cn/ 时间:2018-04-04 15:34:13 点击:2669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校学习生活、精神文明建设和团的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和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学院团委每年“五·四”前后组织评比进行表彰,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由院团委负责统筹安排,各系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对评选出的先进基层组织,经学校批准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员”等称号。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和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精神文明建设和团的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知识,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为团组织献计献策,起到带头作用。

(三)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约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抽烟、酗酒、赌博及有悖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五)在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事迹的团员,可直接参加评选。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团的干部(包括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和校团委委员)一学期以上。

(二)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坚持原则,敢于抑制不正之风,严于律已,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扎实,组织带领支部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学年内无补考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优秀社员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

(二)积极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出勤率达90%以上)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服务社区、校园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

(二)积极组织并坚持参加各种志愿活动,一年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5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活动,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一年内无人因违纪(约)受处分(置)。

(二)学习风气好。带领团员青年和大学生努力学习钻研科学文化知识技能,积极组织学风建设活动,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人数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0%)。

(三)组织生活健全,支部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完成任务及时,活动有吸引力,具有一定的成效和特色,团费收缴正常。

(四)素质拓展活动好。经常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和素质拓展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各类文体活动,成绩较好。

(五)支委会一班人团结一致,能起表率作用,工作中有奉献和开拓精神,和班委工作配合密切。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共青团员。控制在学生团员总数的2%以内;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按校、系及班级共青团干部人数的20%比例评选;

(三)优秀社员。按在学校注册社团人数5%比例评选;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按在学校注册志愿者的5%比例评选。

(五)各系按非毕业班团支部总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评选时间

(一)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四月进行。

(二)凡逾期不申报者视作弃权。

第十一条 评选步骤

(—)根据校团委的统一部署,由各系团总支组织评选;

(二)先进个人。班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团总支审核;校、系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校、系级团委(总支)组织;优秀青年志愿者和优秀社员的评选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社团联合会,根据团员青年在各类活动(工作)中的实践表现,结合团员青年在团支部的日常表现提名推选,报校团委复核。

(三)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评选由各支部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团总支根据考核成绩和实际情况审查推荐,报校团委复核。

(四)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经校团委复核并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团委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对评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学院批准,由校团委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团总支组织填写《共青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委员会评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